定形耐火材料制品抽样验收规则都有什么?
本标准是对GB/T 10325—1998《耐火材料制品堆放、取样、验收、保管和运输规则》的修订。为使我国耐火材料制品抽样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将国际标ISO 5022—1979《定形耐火材料制品、抽样验收规则》作为本标准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的此次修订在标准名称、适用范围、尺寸外观的检查抽样等方面均做了重大的修改,并在标准中增加了术语及符号、抽样规则、判定规则、不合格批的处理及附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制品抽样验收的术语、符号、方法和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定形耐火材料制品的抽样与验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耐火预制块的抽样验收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单重小于0.4kg和大于80kg的耐火材料制品。
2、术语及符号
2.1、生产批 production lot
由同一耐火材料生产厂家在认为相同条件下,一定时间内成产的一定量耐火材料产品或提供一定量服务。
2.2、交付批 consignment
由一套文件规定的同时交付的批。
2.3、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提交检验或验收的批。
2.4、批量(N) lot size
批中的单位耐火材料产品的数量。
2.5、样本 sample
按一定程序从总体中抽取的一组(一个或多个)个体。
2.6、样本量(n) sample size
样本中所包含的个体(或抽样单元)的数目。
2.7、测试样本 test sample
准备用于测试或分析的样本。
2.8、非破坏性测试 non-destructive tests
耐火材料制品尺寸、外观性能及非破坏性内部结构(无损测试)的检查。
2.9、破坏性测试 destructive tests
耐火材料制品内部结构(断面)及理化方面的检查。
2.10、接收数(c) acceptance number
在计数验收抽样中,接收批的样本中允许的不合格或不合格品的最大数目。
3、总则
根据不同种类的耐火材料产品,供需双方在实施抽样验收工作之前,就应选择采用较佳的抽样方案。可采用本标准推荐的方案,也可采用附录A的抽样方案或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其他抽样方案。
3.1、每个抽样方案的采用及其实施应在熟悉抽样程序并且非常熟悉生产工艺和使用的技术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3.2、交付批可按不同生产批、牌号、形状尺寸或重要组成一个或几个检验批。
3.3、在抽样操作过程中,注意不要改变耐火材料制品交付状态的试验性能,以防止待测性质发生任何变化。
3.4、必须按制样规定制备试样。
4、抽样与验收
4.1、组批
根据用途、生产工艺、重量或形状尺寸,应将大吨位的交付批组成100t~300t的一个或几个检验批。建议:一般用途或标普耐火砖的批量≤300t;特殊用途或异型耐火砖的批量≤150t。这些批应分别抽样,分别接收。如果数量太少,可由同一工艺的多种规格的耐火材料制品合并成一批。
4.2、抽样规则
4.2.1、在进行抽样时,非破坏性检验和破坏性检验均采用随机抽样法,即批中的所有耐火材料制品都有相同内抽取和检验的概率。
4.2.2、抽取样本的批,应是提供检验的已堆垛或已包装的耐火材料制品。
4.2.3、抽样前,应在抽样单位内注明耐火砖号、数量、批号及抽样日期。
4.3、非破坏性检验
4.3.1、尺寸和外观检验
尺寸和外观的抽样方案按表1的规定进行。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选择附录A或其他抽样方案。
表1 抽样方案
4.3.2、判定规则
根据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确定样本量(n)中的不合格数y。
若y≤c,整批耐火材料制品为合格批;
若y>c,整批耐火材料制品为不合格批。
4.4、破坏性检验
4.1.1、破坏性检验的抽样,从外观检验合格样本中抽取破坏性检验的测试样本。
4.4.2、所抽取的测试样本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3、一般情况物理测试的项目数量为三项。如有特殊要求需增加测试项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4.4、判定规则,测试单值均符合该耐火材料制品技术规范中相应检验项目的规定。如果是第一次抽样检验不符合要求,应在该耐火材料制品中再随即抽取双倍数量的测试样本,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检。复检结果的平均值若符合要求,其中测试单值均在耐火材料产品标准规定的偏差或供需双方协商的偏差之内,判为合格批;否则判为不合格批。
表2 破坏性测试样本量
5、非破坏性检验不合格批的处理
5.1、不合格批应重新验证。
5.2、不合格的批可重新分类,重新分类批视为新批。提供重新分批的耐火材料制品应按需方要求进行检验。
本标准的此次修订在标准名称、适用范围、尺寸外观的检查抽样等方面均做了重大的修改,并在标准中增加了术语及符号、抽样规则、判定规则、不合格批的处理及附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制品抽样验收的术语、符号、方法和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定形耐火材料制品的抽样与验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耐火预制块的抽样验收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单重小于0.4kg和大于80kg的耐火材料制品。
2、术语及符号
2.1、生产批 production lot
由同一耐火材料生产厂家在认为相同条件下,一定时间内成产的一定量耐火材料产品或提供一定量服务。
2.2、交付批 consignment
由一套文件规定的同时交付的批。
2.3、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提交检验或验收的批。
2.4、批量(N) lot size
批中的单位耐火材料产品的数量。
2.5、样本 sample
按一定程序从总体中抽取的一组(一个或多个)个体。
2.6、样本量(n) sample size
样本中所包含的个体(或抽样单元)的数目。
2.7、测试样本 test sample
准备用于测试或分析的样本。
2.8、非破坏性测试 non-destructive tests
耐火材料制品尺寸、外观性能及非破坏性内部结构(无损测试)的检查。
2.9、破坏性测试 destructive tests
耐火材料制品内部结构(断面)及理化方面的检查。
2.10、接收数(c) acceptance number
在计数验收抽样中,接收批的样本中允许的不合格或不合格品的最大数目。
3、总则
根据不同种类的耐火材料产品,供需双方在实施抽样验收工作之前,就应选择采用较佳的抽样方案。可采用本标准推荐的方案,也可采用附录A的抽样方案或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其他抽样方案。
3.1、每个抽样方案的采用及其实施应在熟悉抽样程序并且非常熟悉生产工艺和使用的技术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3.2、交付批可按不同生产批、牌号、形状尺寸或重要组成一个或几个检验批。
3.3、在抽样操作过程中,注意不要改变耐火材料制品交付状态的试验性能,以防止待测性质发生任何变化。
3.4、必须按制样规定制备试样。
4、抽样与验收
4.1、组批
根据用途、生产工艺、重量或形状尺寸,应将大吨位的交付批组成100t~300t的一个或几个检验批。建议:一般用途或标普耐火砖的批量≤300t;特殊用途或异型耐火砖的批量≤150t。这些批应分别抽样,分别接收。如果数量太少,可由同一工艺的多种规格的耐火材料制品合并成一批。
4.2、抽样规则
4.2.1、在进行抽样时,非破坏性检验和破坏性检验均采用随机抽样法,即批中的所有耐火材料制品都有相同内抽取和检验的概率。
4.2.2、抽取样本的批,应是提供检验的已堆垛或已包装的耐火材料制品。
4.2.3、抽样前,应在抽样单位内注明耐火砖号、数量、批号及抽样日期。
4.3、非破坏性检验
4.3.1、尺寸和外观检验
尺寸和外观的抽样方案按表1的规定进行。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选择附录A或其他抽样方案。
表1 抽样方案
批量(块数)N | 样本量n | 接收数c |
51~90 | 5 | 1 |
91~150 | 8 | 1 |
151~280 | 13 | 2 |
281~500 | 20 | 3 |
501~1200 | 32 | 5 |
1201~3200 | 50 | 7 |
>3200 | 80 | 10 |
4.3.2、判定规则
根据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确定样本量(n)中的不合格数y。
若y≤c,整批耐火材料制品为合格批;
若y>c,整批耐火材料制品为不合格批。
4.4、破坏性检验
4.1.1、破坏性检验的抽样,从外观检验合格样本中抽取破坏性检验的测试样本。
4.4.2、所抽取的测试样本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3、一般情况物理测试的项目数量为三项。如有特殊要求需增加测试项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4.4、判定规则,测试单值均符合该耐火材料制品技术规范中相应检验项目的规定。如果是第一次抽样检验不符合要求,应在该耐火材料制品中再随即抽取双倍数量的测试样本,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检。复检结果的平均值若符合要求,其中测试单值均在耐火材料产品标准规定的偏差或供需双方协商的偏差之内,判为合格批;否则判为不合格批。
表2 破坏性测试样本量
检验项目 | 试样量/块 |
结构性能(断面) | 3 |
化学分析 | 1 |
耐火度 | 1 |
耐压强度 | 3 |
常温抗折强度 高温抗折强度 |
3~6 3~6 |
重烧线变化率 | 3 |
热震稳定性 | 3 |
显气孔率 | 3 |
体积密度 | 3 |
真密度 | 3 |
荷重软化温度 压蠕变 |
1 1 |
导热系数 | 1 |
透气度 | 1 |
抗渣性 | 1 |
热膨胀率 | 1 |
注:耐火度和化学分析试样应取平均测试样本(每个测试样本不应小于10g)。 |
5、非破坏性检验不合格批的处理
5.1、不合格批应重新验证。
5.2、不合格的批可重新分类,重新分类批视为新批。提供重新分批的耐火材料制品应按需方要求进行检验。